一些不法分子,为图利私自购买或存放运输烟花爆竹,在相关过程中没有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,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这是不能容忍的。
近日,江夏公安分局乌龙泉派出所民警李世文,在“万名警察进社区”例行安全检查时,获悉辖区店主王某(化名),在其副食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,掌握线索后,民警快速出警,当场在其副食店查获烟花3箱和鞭炮等,遂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王某到派出所,经询问,王某如实陈述了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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